(九)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《公司章程》的议案
表决结果:同意278,899,762股,其中现场投票278,889,362股,网络投票10,400股,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;弃权0股,该项议案获得通过。
其中持股5%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10,4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%;反对0股;弃权0股。
(十)审议通过了关于《201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》的议案
表决结果:同意278,899,762股,其中现场投票278,889,362股,网络投票10,400股,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;弃权0股,该项议案获得通过。
其中持股5%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:同意10,400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%;反对0股;弃权0股。
五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1、律师事务所名称:国浩律师(广州)事务所
2、律师姓名:陈桂华、李彩霞律师
3、结论性意见:
“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、《规范运作指引》、《网络投票实施细则》和南洋股份(11.300, 0.00, 0.00%)章程等相关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、有效。”
六、备查文件
1、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;
2、国浩律师(广州)事务所出具的《关于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》。
特此公告
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二0一六年五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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